肖钢:5月将优先股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
2013年05月24日 11:35 和讯网 我有话说(2,474人参与)
证监会正在考虑,加快推进优先股试点。
5月17日,证监会召集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探讨优先股试点相关问题。会议由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霍达主持。霍达表示,金融“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试点优先股事宜,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5月将优先股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加快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霍达表示,优先股的推进流程初步设想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国务院出台相关解释文件,其次是各部委出台相关规定,最后是交易所出台相关细则。
优先股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权上有限制,优先股可以优先分配股息,试点阶段采取固定股息,股息水平、积累条款、参与条款由发行人灵活决定。优先股在财产清偿时可优先分配未发放股息,清偿权先于普通股。表决权方面,优先股享受参与优先股利益有重大的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发行人拥有决定优先股中是否设置转股和赎回权的权利。连续欠息情况下,可考虑对优先股的表决权进行恢复。优先股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和不得滥用权力的义务。在某些情形下,优先股不纳入持股比例的合并计算。对于发行与交易,目前考虑,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均可发行优先股,现阶段不允许在设立阶段的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允许发行不同清偿顺序的多系列优先股,发行规模有比例限制。上市公司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司采取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进入交易所系统集中交易,私募发行的优先股进入转让平台。
优先股试点渐行渐近 带来七大好处将冲击A股
腾讯财经
[微博]
2013-05-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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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将于5月推出优先股改革方案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的“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总体要求,证监会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将尽快推出,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从境外市场优先股制度安排来看,与普通股红利不固定相对,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东享有这一固定数额的股息,由此发行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公司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
在参与公司决策经营方面,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表决权,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一定表决权。在公司盈利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比普通股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同时在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时,优先股行使权力须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能进行。
专家表示,从境外市场情况来看,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同时,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次于债权人。
长江证券投行部相关人士分析,目前通过IPO融资太难,市场要有相应变通的融资方式,通过试点优先股可以增加融资渠道,尤其是优先股能采取私募发行,采用这种方式,审核要宽松很多。还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继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一旦大小非普通股转换为优先股,将大大减轻以往解禁股对市场的冲击。
而海通证券武汉营业部投资顾问 王伟(微博) 分析说:优先股一旦推出,将活跃A股市场,短线是中性消息,中长线利好于A股发展。因为优先股的推出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方便大规模引入机构投资者。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赵亚赟抱谨慎态度,就整个国民经济来看,是利好。企业可以吸引大量的机构投资者,由于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发行,实际上降低了融资成本和门槛。如果非上市公司发优先股的标准不高,对影子银行也是沉重的打击。但对股市二级市场来说,短期不一定是利好。优先股股利稳定,对厌恶风险的大资金很有吸引力,会分流二级市场的资金。
分析:优先股带来的七大好处
华东师范大学企业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志林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优先股制度将给市场带来七大好处:
1.限制了控股股东的股权,将剩余股权纳入优先股,可以有效地解决“一股独大”问题。
2.触动了控股股东巨额利益的“奶酪”,可打消相当多企业盲目的上市冲动,减缓扩容压力。
3.控股股东拥有大量只能拿红利的优先股,将迫使大股东分红和送转股,提高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
4.优先股只能在交易所系统集中交易,而不能在二级市场抛售,从而消除长期以来市场对没完没了的、超低成本的大小非减持的恐惧,有利于股价稳定,利于中长线投资。
5.优先股不能计入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迫使大非不敢轻易减持股份。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像国美电器[0.00%]黄光裕和陈晓的控股权之争,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6.优先股制度还包括定向增发之类的再融资。一旦再融资也变成优先股,那么,无业绩支撑,无高成长性、无丰厚回报的公司就不可能融到资。而能以优先股进行再融资的,一定是好股票。如巴菲特就专门投资低成本的再融资优先股。
证监会答复16位人大代表:优先股试点条件已具备
本报长沙9月2日电(记者洪克非) 备受市场关注的优先股试点可能提速。8月30日,湖南籍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收到证监会对其提出《关于做实资本市场促进实业兴邦的建议》的答复。《答复》指出,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证监会正抓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梳理和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为推出优先股排除制度性障碍。
在国外已经存在100多年的优先股是境外市场较为成熟的证券品种,其特点是优先于普通股票进行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受到限制。因其能有限获得固定股息,投资风险通常远远小于普通股,且在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不仅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为注重现金股利、希望获取稳定收益、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渠道。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优先股成为实施金融救援计划的主要金融工具。
黄志明等全国人大代表一直关注资本市场的发展。2012年,黄志明等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新增设“诚信股”的建议。他们认为,股市投资属于社会融资,是风险投资。股市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小投资者的心态也不是一种投资人的心态,而是一种投机者的心态。
同年7月,证监会在回复中指出,“诚信股”与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股”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借鉴境外有关优先股制度设计、客观分析我国公司发展实践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的授权推动制定出台优先股的具体规定”。
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黄志明就此再提建议,希望能早日推出优先股。
8月30日,黄志明收到的证监函(2013)153号《答复》中,证监会对黄志明等16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推出优先股的建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将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协商出台优先股试点的配套政策。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答复》中还指出,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巴塞尔协议等新监管要求逐步实施,上市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需求十分强烈,发行普通股票和债券已经无法满足现实融资需求。发行优先股是上市商业银行现阶段补充一级资本的可选工具。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此外,能源、材料等行业的大型上市公司以及处于快速发展期的中小企业也有发展优先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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